2024年5月8日至6月8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4年8月20日向湖北省正式反馈督察报告。为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根据湖北省、咸宁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有关要求,我市认领了省序号32号问题并认真组织开展整改,目前该问题的整改工作已通过省生态环境厅验收。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省序号32)验收公示工作的函》有关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反馈问题
弄虚作假问题多发。抽查发现,武汉、荆门、宜昌、咸宁等地8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存在擅自变更方法、干扰检测设备,降低车辆污染物排放浓度检测值等问题。
二、整改目标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机构环境监管,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实现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运行,严厉打击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行为。
三、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2024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替检代检、未经检验出报告、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二)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机动车检验业务知识培训,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教育培训引导力度,压实企业法人和环检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严格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三)依法查处通城县东升机动车检测公司弄虚作假行为,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追责问责。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查处2022年、2023年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五)强化自动监测站点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加强国控省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做好国控省控站点保障工作,确保站点稳定运行。建设自动站周界报警系统,严防人为干扰环境监测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人为干扰监测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巡查管控和宣传引导。
(六)强化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管理。按照新修订的《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长效工作闭环机制。深入开展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工作。
四、整改情况
(一)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我市通城县东升机动车检验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问题,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各部门认真研究整改销号工作,制定《咸宁市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批典型案例通报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整治重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加强进展情况定期调度,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二)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抓手,全面加强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制定《咸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对咸宁市21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对发现五大类106个问题制定问题清单并反馈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限期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每周核查、汇总各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工作简报12期上报市政府,截至去年12月,发现问题均完成整改销号并形成专项整改报告。
(三)组织2024年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动员部署暨业务培训会,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教育培训引导力度,压实企业法人和环检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严格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严格检验机构日常管控。
(四)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惩罚和机动车排放检测监管部门执纪问责力度,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通城东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问题,督促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5万元,市纪委针对监管不力问题对相关人员开展追责问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问题较严重的咸宁市顺通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通城县顺通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五)强化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运用,加强国控省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开展了2024年度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核查,完成了国控站点的点位围栏建设并投入使用,对自动监测站点开展常态化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提高预防人为干扰监测的技防能力。
(六)强化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管理,按照新修订的《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长效工作闭环机制。深入开展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工作。
五、整改结果
2024年中央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市序号19(省序号32)关于“弄虚作假问题多发。抽查发现,武汉、荆门、宜昌、咸宁等地8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存在擅自变更方法、干扰检测设备,降低车辆污染物排放浓度检测值等问题”,整改措施已经全面落实,按时完成整改任务,达到整改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公示时间共10个工作日(从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8日)。公示期间,如对以上整改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郑进平 电话:13451099682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